普通話,是“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,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,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(guī)范”的現代漢民族共同語。
普通話作為全國通用的語言,經歷了一個相當漫長的歷史發(fā)展過程。
中國自古以來就存在著方言分歧的現象,為了維護國家的統(tǒng)一和促進各民族之間的交流,早在春秋時期就已經出現了共同語。當時,鎬京(今西安)、洛邑(今洛陽)和儀邑(今開封)等政治、經濟、文化中心使用的就是被稱為“雅言”的共同語。至漢代,共同語被稱為“通語”。到隋、唐、宋時,共同語又稱為“正音”和“正語”。明清時期,政府為了方便統(tǒng)治和管理,確定并推廣以北京語音為代表的北方話為“官話”,并用于官民之間的交流和溝通。普通話的直接來源就是唐代的“白話”和明清的“官話”。20世紀初,尤其是五四運動之后掀起的“國語運動”和“白話文運動”,一方面使“國語”這一稱呼代替了明清時期的“官話”;另一方面則進一步鞏固和加強了北京話在共同語口語方面的代表性。
新中國成立以后,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建設事業(yè)和國際交往的需要,黨和政府十分重視普通話的推廣和普及工作,并把大力推廣和積極普及普通話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語言政策。1955年10月,“全國文字改革會議”和“現代漢語規(guī)范問題學術會議”在北京召開,會議確定了“普通話”的定義為“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,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”。1956年2月6日,國務院發(fā)出關于推廣普通話的指示,把普通話的定義增補為“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,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,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(guī)范”的現代漢民族共同語。這個定義從語音、詞匯、語法三個方面明確規(guī)定了普通話的內容和標準,使“普通話”這一概念變得更為明確、科學和周密。1982年11月,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明確規(guī)定:“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”,從而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普通話作為國語的重要地位。
當前,普通話不僅是現代漢民族所共同使用的語言,同時也是通行于全國各民族兄弟之間的語言。良好的普通話表達能力,已成為現代人成功工作、深入學習、和諧生活的重要前提條件之一。